湖北日报消息(记者郭习松、通讯员杨夏)气象预警信号必须15分钟之内对外发布。《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草案)》4月28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近期颁布施行。《办法》共22条,分别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传播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灾害防御中的责任与义务等作出了规定。其中,接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任何预警信号,移动、联通、电信、铁通等电信运营商都必须在15分钟内向预警区域内的所有手机用户发布;接收到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蓝色、黄色预警信号,广播、电视等媒体必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而接收到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后,广播、电视等媒体也必须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专家认为,作为防灾减灾综合预警系统的组成环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机制的确立,将大大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也有利于政府更好地做出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损失。
省长李鸿忠在常务会议上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责任编辑 袁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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