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省、市、州、县(区)要安排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和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对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负伤的公民,各医疗单位必须及时救治。推诿拖延抢救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针对社会关注的见义勇为伤残公民医疗期间生活费、交通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条例》规定由查处案件的机关责成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依法予以承担。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下落不明或者无力承担的,可通过四个渠道解决,即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所在单位给予资助;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医疗补贴;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奖励专项资金或基金中支付。此外,见义勇为受伤符合评残条件的,由民政部门评定残疾等级并进行抚恤。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牺牲的公民,其遗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责任编辑 袁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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