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有关负责人称,《户口登记条例》、《身份证法》已明确规定,《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合法证件。公民凭证参与社会活动,公安机关不需出具户籍证明。但是受以往惯性思维的影响,很多居民在办理结婚登记、银行开户、挂失、贷款、申请营业执照、养老保险、养老金年审、公证、抵押、购房、考试、应聘、低保等13类事项时,总是要到公安机关去开具户籍证明,觉得这样才算“程序到位了”,这让基层公安机关很不好办。
据介绍,公民只有在办理户口迁移或被司法机关核查现实身份情况时,公安机关才视情出具户籍证明。公民若发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与自己现实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到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责任编辑 袁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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