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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武汉9月26日电(记者杨兴国)保护好种粮农民的收益,有利于提高种粮农民的积极性,稳定粮食产量。湖北省洪湖市财政局局长邓志忠等农村基层经济工作者建议,要从确保粮食供求平衡入手,改进粮食直补政策,加强对粮食生产环节的调控,建立和完善长期有效的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确保我国粮食安全。
邓志忠认为,当前,粮食受价值规律的作用,供求关系多数处于不平衡状态,保护种粮农民收益与维护粮食安全存在冲突。近些年来,种粮农民的收益水平起伏较大,主要原因是粮食价格的波动较大。对种粮农民收益的保护,必须克服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对种粮农民收益保护的负面影响,在确保粮食供求平衡的基础上,制定国家粮食安全政策,加强对种粮农民的保护措施,通过调控粮食产量来维护合理的粮食价格,确保种粮农民获得稳定收益。
洪湖市财政局国库科科长侯祥祖认为,种粮直补政策对调动种粮积极性、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稳定粮食产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农村人均耕地少且分散经营,财政承受力有限,补贴的发放面临着许多实际问题,容易偏离政策的初衷。基层反映,粮食直补有“三难”:宣传解释难;实地丈量难;申报核实难。有些地方为减轻工作量,往往按农民承包面积进行分摊,使得“粮补”变成了“农补”,违背了补贴的初衷。
侯祥祖建议,转变补贴方式,按照“总量不减,政策调整”的原则,将粮食直补贴直接补向生产领域,由县政府统一规划,每年有计划地对本地农田水利、道路交通进行改善,推广先进的粮食生产技术、优良品种等。他认为,直补生产领域有两大好处:一是能通过改善粮食生产条件,推广新的粮食生产技术、品种,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提高种粮农民收益水平,增强补贴效果。二是能有效地将粮食生补贴与粮食生产结合起来,促进粮食安全。
粮食价格是影响种粮农民收益的决定性因素,而粮食价格又是由粮食供求关系决定的。洪湖市财政局副局长李廷海认为,保护种粮农民的收益应放在对粮食生产的调控上。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以来,国家对粮食生产的调控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扩大或减少进出口和储备粮食数量来调节市场粮食流通量,调控粮食价格,从而影响粮食生产。二是通过制定收购价格调控粮食生产,如政府定购、保护价敞开收购、最低价收购等。他指出,两种方式都是一种渐进方式,是事后调控,通过对流通领域的调控来指导和调控生产,前瞻性和主动性不够,成本大,效果不明显。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财政补贴将面临两方风险:收购量与未来价格的走势。如果收购量小,达不到托市的作用;收购量大,将加大国家财政的负担。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一种行政手段而非市场手段,不能准确反映粮食市场供求关系,对粮食生产的调控作用有限。尤其是价格调控,属世贸组织《农业协议》所禁止的“红箱”范畴,容易引起贸易摩擦。
李廷海对国家调整粮食生产的调控方式提出如下建议:
1、取消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全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将用于最低价收购的财政补贴直接补贴生产环节及耕种者。
2、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粮食生产能力。
3、国家根据国际市粮食供给状况和国内粮食生产消费情况,测算出粮食生产量和相对应的粮食生产计划面积,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将粮食生产计划面积及产量分解到各粮食主产省,粮食主产省再将生产计划层层分解到粮食主产县和纳入耕种的农户。
4、国家应加大对实行计划耕种的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为中心,改善粮食主产区的生产条件,提供连市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各粮食主产区生产力水平、粮食生产能力,确定各地种粮农民的基本保障收益水平,参考本年度粮食产量、价格、成本等因素合理测算农民收益情况,与目标收益进行比较后进行收益差异补贴,在年末或次年粮食生产播种前按上一年的耕种计划,补给种粮农民,确保纳入耕种计划农民的稳定收益。
(责任编辑:陈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