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6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的《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家的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
(责任编辑 汤洪利)
|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华社及新华网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 均为新华通讯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制作单位:新华网湖北频道 新闻热线:68881110 68881153 广告热线:68881186 电子邮箱:hb2006@xinhuanet.com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