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2003-04-29 17:45:57)                          稿件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湖北频道4月29日电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二OO三年四月二日颁布的《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全文如下:

  1.流行病学史

  1.1 发病前2周曾密切接触过同类病人或者有明确的传染给他人的证据

  1.2 生活在流行区或发病前2周到过非典型肺炎正在流行的地区

  2.症状与体征

    有发热(>38℃)和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

    咳嗽、呼吸加速、气促、呼吸窘迫综合征、肺部罗音、肺实变体征。

  3.实验室检查

    早期血WBC计数不升高,或降低。

  4.肺部影像学检查

    肺部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呈网状样改变

  5.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

  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诊断

  根据病例的流行病学资料、症状与体征、实验室检验、肺部影像学检查综合判断进行临床诊断,一旦病原确定,检测方法特异,即建立确诊病例的定义。

  疑似病例:1.1+2+3或1.2+2+3+4

  临床诊断病例:1.1+2+3+4或1.2+2+3+4+5

  非典型肺炎重症病例诊断标准

  非典型肺炎病例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中1条可诊断为非典型肺炎的重症病例:

  1.多叶病变或X线胸片48小时内病灶进展>50%

  2.呼吸困难,呼吸频率>30次/分;

  3.低氧血症,吸氧3~5升/分条件下,SaO2< 93%,或氧合指数<300mmHg。

  4.出现休克、ARDS或MODS(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备注:

  1.密切接触是指护理或探视非典型肺炎病例、与病例曾居住在一起(包括住院)或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和体液。

  2.非典型肺炎流行区是指有原发非典型肺炎病例,并造成传播的地区,不包括已明确为输入性病例,并由该输入性病例造成一定传播的地区。

  3.病人可伴有头痛、关节酸痛、全身酸痛、乏力、胸痛、腹泻。

  4.排除疾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要注意排除原发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肺结核、肺部肿瘤、非感染性肺间质性疾病、肺水肿、肺不张、肺栓塞、肺嗜酸性粒细胞浸润症、肺血管炎等临床表现类似的肺部疾患。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