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国的商人有一般商人,还有官商。一般商人,如《韩非子·内储说下》所说的“昭奚恤令吏执贩茅者而问之”的“贩茅者”,就是经营小本生意的一般商贩。又如《庄子·外物》所说的“索我于枯鱼之肆”,则是这类小商人所经营的店铺。官商,最典型的是1957年和1960年在安徽寿县发现的鄂君启节所提供的证据。它的发现,为研究古代用节方法、制度和楚国地理、水陆交通及政治、经济状况,提供了珍贵资料。鄂君启,是楚怀王时期的一个封君兼巨贾的大官商。鄂君启节(图1),计舟节二、车节三,共五枚。节面有铭文。舟节铭文载:“屯三舟为 [舟夸](舸),五十[舟夸]。”车节铭文载:“车五十乘。”即规定鄂君启拥有车五十乘、船一百五十艘的庞大商队。车队、船队从鄂出发,可到达楚国各地,持有金节可“母(毋)政(征)”,享有免税的特权。惟马、牛、羊等例外,得由大府征税。同时,节文又规定:“母(毋)载金(铜)、革(皮革)、黾(竹箭)、箭。”可见军用物资是禁止出境的,反映了当时兼并战争的激烈。在时间上明确规定:“岁赢返。”即一年一往返,不得在外面长期停留。从启节上述各项规定看,说明入战国后,楚国随着商业的发展,在管理上也是很具体严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