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睿 通讯员 春香 志桥)蔡甸作为莲花之乡,近年来,以其舒适的居住环境和相对低廉的房价,吸引了众多区内和中心城区的购房者。添置房产本是人生一大喜事,可事后的购房合同纠纷也着实闹得部分购房者够呛。近期,蔡甸工商对全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全面检查,结果显示20 家房产开发企业中,有10 家分别使用了自制的格式条款合同,其中5 家的合同中都存在着明显倾向开发商的不平等条款。
据检查人员介绍,不平等条款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在房价之外另收费。由武汉市工商局与武汉市开发办监制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事实上在房屋成本中已包含了各种配套费用,而蔡甸部分开发企业在房价之外还在收取天然气等配套费;有的虽未收但却标明免收,实为误导消费者。
二是买房人的违约责任与卖房人的违约责任不对等。有的合同条款中规定了买房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万分之二,而卖房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万分之零点一。三是对解决争议的途径进行了限制。部分合同取消了仲裁、调解等合同争议解决途径,限定协商不成的只能向法院起诉。
从蔡甸消协的统计资料获悉,蔡甸城关今年来的购房投诉占总投诉的比例由2007 年的20%已上升到65%,其矛盾焦点主要表现在对不平等合同条款的争议方面。
目前,蔡甸工商部门已责令5家有上述问题的企业停止使用问题合同文本,下达了修改通知书。
并开始对由于上述问题引发的纠纷进行全面调查。
(责任编辑 袁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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